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 打印 扫码查看【字体:大中小 】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
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
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0年北京地区
一、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
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
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 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
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
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
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
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
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一) 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
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 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
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 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
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
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
1. 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
2. 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
3. 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
“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三) 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
“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
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
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
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
(四)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
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